脱贫攻坚惠农政策宜州困难群众可获住院
宜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救助对象),是指经本自治区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以下城乡困难群众: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户);
(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下列情形的人员和医疗费用,不予医疗救助:
(一)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
(二)酗酒、斗殴、打架(含夫妻打架)造成伤害的;
(三)自杀、自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症精神病患者自杀自残除外)造成伤害的;
(四)未经批准而擅自到户口所在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地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
(五)因就业、就读、探亲原因在就业、就读、探亲所在地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
(六)经急诊、急救病情稳定后可以转诊而不及时转诊到户口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七)定点医疗机构未出具转诊证明而擅自转诊治疗的;
(八)因交通事故、工(公)伤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的;
(九)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参加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
(十)住院治疗后,有意转移家庭财产规避有关部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
(十一)器官、肢体移植(假肢安装)所需要的器官、肢体(假肢)等辅助器械费用;
(十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情形。
二、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可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元。
(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元。
(三)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元。
(四)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元。
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可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患按单病种付费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自治区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其获得的医疗救助金不受本办法规定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的限制。
三、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1.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除外);3.家庭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后提出申请或在获得住院医疗救助资格认定前已办理出院手续的,还应递交县级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
(四)年未满12个月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还应递交以下证明材料:
1.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母亲或家庭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母亲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患者属于重度残疾人的(在低保档案中已确认为重度残疾的城乡低保对象除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相关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享受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待遇。
(六)属于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还应按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详情请咨询宜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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