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一老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已被宜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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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宜州一超市老板陈某,因恶意拖欠员工工资,被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
(图片源自网络)
陈某为宜州区某超市的法人代表,在经营某超市期间,拖欠雇佣员工韦某等28人劳动报酬共计5万余元。工人经多次讨要无果,年8月2日宜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超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陈某拒不到场配合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于年9月3日立案侦查,年1月2日在柳州市将其抓获。
案件移送宜州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陈某发现,陈某是有能力支付其超市职工的劳动报酬,但拒不支付。该案被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为有力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年1月16日,宜州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
陈某被逮捕后,其家属已将所拖欠的5万余元劳动报酬全部支付完毕。
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3号)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逃跑、藏匿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来源:宜州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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