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上加罪宜州法院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

                            

本期导读

无证驾驶

酒后逃逸

本想侥幸躲过一劫

谁知没躲过“墨菲定律”

碰到交警蜀黍的当事人:

我承认都是喝酒惹的祸

那样的夜色太美

酒太温柔......

为进一步震慑酒后驾车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酒后驾车的危险发生,提高全民安全出行意识,9月26日,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6起危险驾驶案,6名被告人当庭“领刑”。

▲图为年9月26日宣判现场

危险驾驶罪

01

被告人周某林

醉酒驾驶小型轿车

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林(持有准驾车型为C1D的驾驶证)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河池市宜州区福龙瑶族乡永良村肯坡屯路段时,与对向行走在路肩的被害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林驾车逃离现场至次日3时许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周某林送检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6mg/ml,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事故认定,周某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周某林已赔偿黄某11.6万元,并取得黄某的谅解。

▲图为年9月26日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林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林醉酒驾驶机动造成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酌情从重处罚。周某林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2

被告人薛某无驾驶资格

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

年7月16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中山大道与迎宾大道红绿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薛某送检的血液乙醇含量为mg/ml。

▲图为年9月26日公诉人到庭支持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薛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后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现又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乙醇含量达mg/ml,酌情从重处罚。薛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遂作出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03

被告人覃某醉酒驾驶

普通二轮摩托车

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覃某(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驾驶证)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解放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覃某送检的血液乙醇含量为mg/ml。

▲图为年9月26日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覃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且覃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判决:被告人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图为年9月26日宣判现场

另外三起危险驾驶案,韦某恩等三名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三个月至五个月的拘役,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酒驾行为害人害己,拒绝酒驾是每位公民应有的社会道德,也是对他人、对自己生命的珍视。

通过此次集中审理和宣判,以警示广大司机朋友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受到法律的制裁。

文字:韦焜

图片:韦庆

编辑:韦唯

原标题:《“醉上加罪”!宜州法院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6起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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