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关于开展社会生活噪音

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

关于开展社会生活噪音扰民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河池市宜州区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治理,解决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音扰民问题,维护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河池市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从即日起在宜州区开展公共场所社会生活噪音扰民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区辖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城市街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等可以供公众活动的场所;午间:是指北京时间12时至14时30分;夜间:是指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早晨6时;城市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的建成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条款:

第三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午间和夜间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城市市区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的居住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和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业经营场所。商住综合楼的商业功能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设置专用烟道,产生环境噪声、振动污染的歌舞厅等娱乐业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三十七条在居民住宅区或者毗邻居民住宅的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禁止使用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音响器材。禁止夜间在以上区域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午间、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活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河池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河池市宜州区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种类型及区域分布如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区域分布:宜州规划新区疗养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住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区域分布:河池学院、广西河池民族农业学校、中共宜州区委员会党校、宜州规划新区行政办公中心、宜州规划新区住宅集中区。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区域分布:依据河池市城区规划图(—)中心城区范围,除0类、1类、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外的区域划定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区域分布:宜州区城西工业园区、宜州规划区物流园、宜州规划区产业基地、宜州规划区产业园。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分为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的城市主、次干线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将交通干线边界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a)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5米;

b)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5米;

c)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5米。

区域分布:宜州区金宜大道、山谷路、龙溪路、解放路、刘三姐大道、公园路、冯京路、高家堡路、欣荣路、恒源路、江头路、三桥路、车江路、南山路、龙岗路、龙江路和迎宾大道,《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宜州规划新区的主、次道路为交通干线。

4b类声环境功能区:区域分布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已建和在建及《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划的穿越城区的铁路沿线两侧以铁路边界(指铁路外侧轨道中心30米处)为起点,面向外侧50米区域以及火车站广场区域。

五、除经依法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活动,其噪声排放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单位:dB(A)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公共场所组织文体娱乐、集会等活动,其噪声排放超过本通告第五条规定限额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被处罚后仍不改正,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特此通告。

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

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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