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丨河池市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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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河池市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河池市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通告》,公布宜州区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时间、条件、程序等事项。

河池市宜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购通告

(全文)

根据《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州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36号)精神,现将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属下列人员之一:

1.取得宜州区城区范围内居民户籍满三年以上并在宜州区城区范围内工作或者实际居住生活的常住居民;

2.在宜州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职工(含外来务工人员)。

(二)已婚(含离异和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家庭或年龄在25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离异的要在2年以上(含2年)。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宜州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元,现行标准)。

(四)无房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人均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原住房影响居住安全,需要拆除或迁出,单位无法安置的危房户,或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被拆迁住房,政府或拆迁单位无法安置的家庭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受条件(三)、(四)的限制。

二、准购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四)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部分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五)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已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单位公有住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二)拥有商铺、车库、车位、仓储、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房的;

(三)在宜州区城区规划区内已有私房或在建私房(住房面积超过人均13平方米)及宅基地的;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汽车的;

(五)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手续的;

(六)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的;

(七)违反诚信管理规定,且在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失信惩戒期限内的。

四、界定的几个概念

(一)城区常住居民户口范围:按宜州区城区规划范围确定。

(二)家庭现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各类住房。

(三)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四)宜州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职工是指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及与服务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宜州区城区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按规定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五、申购程序

申请人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在所住的乡镇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住建部门,由其会同同级民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公积金管理、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核。若符合条件,住建部门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5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经过第三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将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发放《宜州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宜州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按照准予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二)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三)同意受理机构或者其他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信息的书面授权书;

(四)属于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的,应当提交已办理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证明材料;

(五)属于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当提交购房时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书面承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齐材料;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

七、本年度可供分配房源

阳光丽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2#、3#、6#、9#、10#楼)套。销售基准价格为元/平方米,超标面积差价款按购买时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收取(同类同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以有资质第三方评估报告为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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