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规范速生桉树种植的
宜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规范速生桉树种植的通告
为规范速生桉树种植行为,保护基本农田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粮食和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州市实际,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和规范速生桉树种植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植速生桉树。对已经在基本农田种植的速生桉树,1年树龄限期6个月自行砍伐方式退出,在限期内自行砍伐退出的,给予种植户每亩元补贴。2年树龄、3年树龄、4年树龄速生桉,采取鼓励自行砍伐或者承诺限期砍伐方式逐年退出。2年树龄速生桉树在6个月内自行砍伐退出的每亩给予元补贴,逾期不给予补贴。3年树龄、4年树龄速生桉在6个月内自行砍伐退出的,市林业局给予优先安排并办理林木采伐指标。凡不愿在6个月期限内自行砍伐退出的,种植户一律要作出书面自行砍伐退出承诺,2年树龄、3年树龄树木最长承诺期限为2年,4年树龄树木最长承诺期限为1年。在承诺期满或者承诺期内自行砍伐退出的,市林业局给予优先安排并办理林木砍伐指标。逾期未按承诺自行砍伐退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砍伐退出。5年树龄和5年以上树龄的速生桉,限期6个月自行砍伐退出,在限期内自行砍伐退出的,市林业局给予优先安排并办理林木采伐指标;逾期不自行砍伐退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强制砍伐退出。占用非基本农田耕地(即一般耕地)种植速生桉种植户愿意按上述办法自行退出的,可以参照执行。
二、从年1月1日起,擅自在基本农田等耕地及其他非种植速生桉区域内新种植速生桉的,坚决予以强制处置,且一律不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未申办并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按盗伐滥伐林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木材加工企业不得收购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木材。违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四、占用基本农田等耕地种植速生桉的,一律取消该部分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五、对自行砍伐及强制砍伐速生桉后种植甘蔗的均给予每亩元机耕补贴。
六、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植速生桉树。对已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种植的速生桉树(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限于1年内(年12月前)必须完成清理或树种更新。
七、不鼓励新种速生桉树。对新种速生桉树的,林业和相关部门不予列入各类规划、不安排有关项目,不再新安排专项贴息贷款和各种造林营林补助。违反规定种植速生桉树的,林业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八、不准在宜州市辖区内非法培育、经营速生桉树等苗木,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的,由市林业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九、对未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理的农户(或经营户),从年1月份起,市整治规范种植速生桉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干扰、阻挠执法活动或鼓动、组织参与暴力抗法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欢迎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占用基本农田新种速生桉行为,对举报人的信息给予保密。凡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举报()。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通告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宜州市人民政府
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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