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宜州区禁
根据《河池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从年11月20日起,在金城江区、宜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做好宜州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宜州区城区范围内,具体为东至第一污水处理厂,西至广维路口,南至城南峡口(龙江新城南面),北至石牛隘脚。
上述区域之外,下列场所列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8.商场、集贸市场、住宿餐饮服务场所、广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祭祀活动等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
二、重污染天气期间,宜州行政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重污染天气由河池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三、宜州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经营(批发和零售)、存储烟花爆竹。
四、庆远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假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五、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特此通告。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政府年11月14日
来源: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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