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有车的人要看这个宜州案例车祸受害

车祸受害人众多,交强险赔偿咋分?

法院:受害人均有权利,按份额平分

□平安广西网记者何可寒通讯员陈忠强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多人受伤,其中2名伤者将车主及保险公司等诉至法院索赔。尽管肇事车辆都投保了交强险,但固定限额的交强险如何分配?日前,宜州市人民法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审理后给出了答案。

两客车相撞多人伤亡

年12月6日9时30分,张在山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由忻城县往宜州市方向行驶。车行至宜州市G线公里加米路段路口时,遇刘铁深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下维村小学往宜州市庆远镇方向右转变向。张在山采取措施不及,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大客车上24人受伤、1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宜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张在山超速行驶和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刘铁深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双方的违法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程度相当,张在山、刘铁深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他车上人员不承担责任。

两伤者首先起诉赔偿

赵大海和龚胜是大客车上的乘客,在事故中受伤。64岁的赵大海腰椎体压缩性骨折、颈部软组织损伤等,住院治疗42天,张在山支付其全部医疗费3.8万元。龚胜两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45天,加上出院的后期治疗,共花费3万多元。事故发生后,张在山已赔偿给龚胜元,赔偿给赵大海元。

年4月17日,赵大海到河池市某司法鉴定所作鉴定,结论为:他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伤构成X(十)级伤残,L1椎体压缩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需行取内固定物手术后续治疗费8元。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赵大海将两事故车车主、汽车所属的汽车总站、承保事故车的保险公司等6方诉至宜州市法院,请求判令6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不久,龚胜也将上述6被告诉至宜州市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万余元。

法庭上各方各执一词

因两起案件起因相同,宜州市法院将这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法庭上,刘铁深说,他的小客车已在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一公司”)投有交强险,应先由保险一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大客车车主张在山辩称,赵大海的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精神抚慰金请求过高,后续治疗费还没有产生,不应支持。其他意见和刘铁深的一样。张在山的大客车投保的是另一家保险公司(下称“保险二公司”)。

大客车所属的汽车总站及其上级机构汽运公司经法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书面答辩。

保险一公司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赵大海、龚胜的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请求过高。此外,这起交通事故造成大客车上的乘客赵大海、龚胜等25人(其中1人死亡)受伤,根据相关规定,车上乘客应均等获得交强险的赔偿。

保险二公司的辩解意见和保险一公司一样,同时称其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

交强险赔偿伤者都有份

宜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事双方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即刘铁深与张在山应承担同等的民事赔偿责任,各承担50%的责任。因小客车在保险一公司投有交强险,故保险一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致使大客车上的乘客赵大海、龚胜等24人受伤、1人死亡,赵大海、龚胜先诉至法院,从保护赔偿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保留必要的赔偿份额,即每名受害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25人=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25人=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刘铁深与张在山按各50%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张在山作为大客车的实际车主,挂靠在汽车总站从事客运班线经营活动,故汽车总站应与张在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客车在保险二公司投有每人(座)责任限额为25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故保险二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代张在山、汽车总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核算赵大海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除了医药费外还有3万余元,由保险一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元,共计元;剩余的2.5万余元,按责任比例分担:刘铁深承担50%即1.2万余元;张在山与汽车总站连带承担50%即1.2万余元,扣除张在山已赔偿给赵大海的元,还应承担1万余元,而这1万余元由保险二公司在每人(座)责任限额为25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代张在山、汽车总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核定龚胜的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保险一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元。剩余的2万余元,由刘铁深承担50%即1万余元;张在山与汽车总站连带承担50%即1万余元,扣除张在山先前支付的元,还剩余元,这余元由保险二公司在每人(座)责任限额为25万元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代张在山、汽车总站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在山、汽车总站应承担的部分未超过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故其不需赔偿给赵大海。

不久前,宜州市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保险一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赵大海、龚胜各人元;保险二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赵大海1万余元、赔偿龚胜余元;刘铁深赔偿给赵大海1.2万余元,赔偿龚胜1万余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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