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宜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河池市宜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列席人员的决定

(年5月11日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邀请下列不是区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一、区四家班子领导成员、处级干部和人武部政委;二、河池学院一名主要领导;三、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政委;四、河池?宜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五、河池市宜州新区管理委员会一名副主任;六、退休的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七、驻宜州区的全国、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河池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八、区委办公室副主任、区委各部门各一名主要负责人;九、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四级调研员、二级主任科员,工委副主任,区纪委监察委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副组长;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直属局、办各一名主要负责人;十一、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十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十四、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副秘书长;十五、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侨联、各人民团体各一名负责人,无党派一名代表人士;十六、区政协第一届委员;十七、中直、自治区直、河池市驻宜单位和驻宜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部队各一名负责人;十八、部分规模以上企业负责人。

内容来源:河池市宜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责任编辑:耐思

值班编审:南山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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